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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章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2/3)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中苏两国共同所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理、使用、开发、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使用、开发,其所得收40%归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支,30%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30%归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政府支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内的社会治安,由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属的中苏人员双方混编治安警察队负责。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苏两国政府请求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广袤的西西伯利亚这块一直以来是中苏双方有争议的领土,双方搁置主权上的争议,两国共同行开发建设。在中苏这两个大国之间建立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这个中的缓冲区,对于缓和中苏两国之间尖锐的领土之争的矛盾,增中苏两国人民的友好往与沟通,使两国人民和睦相;加大这一地区的开发利用,促这一地区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达到实现两国边境线上的长治久安,这对中苏两国人民来说都是一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将逐步由两国政府的指派人员组成向由西西伯利亚永久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过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使用中文俄文为正式语文。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国旗,国徽外,还可使用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上面弧形排列五颗金星,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叉的金镰刀锤的红旗。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苏两国负责,乌拉尔山脉以西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负责,贝加尔湖以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北纬53度以北地区分别由中苏两国由东向西各负责50%的防务责任。但中苏双方军队均不得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境内。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的一个享有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在西西伯利亚设立机构理外事务。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本法可自行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的制度,行政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整个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制,以及对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投资,移民、税收,财政、金、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等有关经济问题,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文化、育、劳工和社会服务,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均了详细的规定。

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弧形排列的五颗金星,下方是叉的金的镰刀锤,区徽周围写有“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中文和俄文,下面是由麦穗和AK47突击步枪,分别向左右呈25度角展开,两者中间是半圆型齿

西西伯利亚地区原有的苏联法律,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或经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伯利亚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西西伯利亚特别行政区的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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